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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5目,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附。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另外,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